东建市〔2020〕4 号: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推广蔬菜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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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建市[2020]4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建筑业用工实名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18号) [2018]1号)、《广东省建筑工程领域就业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标)[201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现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9日印发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劳务人员实名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东建市[2016]81号)废止。实施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直接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3 月 3 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工实名管理

    实施细节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标[2018]1号)和《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领域管理办法》(粤建标[2019]1号)等规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名用工管理,是指在东莞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施工现场人员的基础管理。信息档案和实名制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现场人员为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建设工程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安全人员、质量人员、材料人员、数据人员、劳动管理人员等。操作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主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

    第三条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监督管理,委托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及园区、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推进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工实名管理中收集、记录的各类信息,可以作为下列事项的依据:

    (1)审核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值班表现;

    (二)判断工程是否存在分包、违规分包等违法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四)审核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差别工资押金;

    (五)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专户管理的情况;

    (六)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第二章 实名管理信息及系统软硬件配置

    第五条 实名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实名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登记和监管的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专业资质、项目岗位、出入境考勤、工作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经您同意,您可以添加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人脸、虹膜、掌形、指纹)等)作为基本信息。

    除上述基本信息外,作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还包括工资支付、专业技能、劳动合同、就业评价等信息。

    上述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照片、手机号码等。

    第六条 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管理制度,对实名管理所需数据进行提取、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将在项目完成、工资全部发放后保存至少2年。

    第七条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东莞市建设工程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市级实名管理制度),与各建设项目相关联。项目并与省实名管理系统实时连接,实现全省实名管理系统的实施。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实名管理系统集成了用工管理、事件管理、预警管理、诚信记录等功能。

    第八条 企业可以向实名制技术服务公司购买或租赁实名制管理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出入口门禁系统,采用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签到;不符合封闭管理条件的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第三章 流程

    第九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确定实名制技术服务公司,由该公司完成工程实名制管理设备的安装和调试。项目实施过程中,实名登记系统技术服务公司应及时将项目实名登记数据传输至市实名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进场后5日内负责信息采集并录入实名管理系统,并负责收集和录入有关各自员工的信息。 ,上传。人员发生变动的,必须在实名管理系统中更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一般实行实名制管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直接负责本企业的施工范围实名管理。

    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实名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支付职工工资。完整且准时。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核发的分包企业,应当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职责,并按照规定实行实名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要求。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与单位按照规定实施实名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要求,并可以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明费用。实名管理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区域安装个人生物信息识别设备门禁设施,用于施工现场人员日常考勤和工作状态记录。

    第十四条 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招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时,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备案。

    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遵守总承包企业实名用工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门的劳动管理人员,编制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按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中。

    第十五条 受委托监理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实名制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实行实名管理的,将下达督查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公告牌,每月在公告牌上公示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和工资支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工地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其进出登记,并填写登记进出日期、聘用评价或者诚信记录。

    第五章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按时足额划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工资。

    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实名信息工人使用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完成个人实名信息审核后,应当为职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银行卡由职工本人保管,建筑企业及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银行卡。

    已持有银行卡的职工提供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管理信息绑定后,不能再申请新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制定作业人员工资表。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关系通过实名管理平台上传,委托银行将工资从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划入作业工人银行。卡片。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求银行采集银行卡制作发行信息和工资支付信息后,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传输至本市实行实名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工资支付。提供有关其工资和收入信息的反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及各园区、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按照本办法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参与单位和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行简易监管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企业收集、录入信息进行实名管理。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或园区、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确保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时,还应当审查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对于实名管理系统,以及实名管理系统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第一批进入现场的工人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录入。不符合要求的,由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或者园区、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未实行实名管理、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监管。并依法采取限制和处罚措施。措施。具体办法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项目劳务人员实名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东建市[2016]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标准(可在“中国东莞”网站政府公告栏查看)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2019-006)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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